学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为学院改革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资金保证;根据法规和学院具体情况,合理编制学院收支预算和其它财务计划,并对预算和其它财务计划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强对学院资产的管理,提高现有资产利用率;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加强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保证学院正常、有序、规范地从事各项经济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行为,进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财务处代表学院行使资金管理权,对外开展经济结算业务,对内实行统一管理。学院内各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均应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核算。
第六条 经济合同的财务管理。
㈠经济合同签订的谈判及文本起草等工作由与之相关的业务部门负责。
㈡认真审查签订合同的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调查了解对方资产状况、信誉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㈢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应当齐备,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
㈣学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原则上由院长在合同上签字。未经院长授权,任何人不得在经济合同上签字。对方代表签字,应有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㈤签订经济合同原则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㈥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应有学院纪检审计人员、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合同签订完毕并具有法律效应后,除相关部门保存合同正本或副本外,还应将合同正本和副本各一份送存财务处,财务处按合同要求控制和办理结算业务。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审批权限
第七条 经费类别。为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学院经费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经费类别有:各单位包干预算经费、专项经费、上级财政专项拨款经费、代管经费、工会经费、基建经费及其它经费。
第八条 经费审批的程序。各单位经费支出审核签署的第一经济责任人为各单位负责人,其对本单位经费支出的签批负第一审核领导人责任。遇单位行政正职空缺,则由主持单位全面工作的副职履行相关职责与职权。经费支出或借款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处处长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除包干经费外的所有经费的支出以及借款超过5000元的,需由院长或书记审批。
第九条 包干预算经费及审批权限。
㈠各单位包干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模式。包干经费指差旅费、办公费、接待费、学生活动费、市内交通费。
㈡各单位包干经费必须按“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安排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各单位支出超预算时,财务处停止办理该单位的经费支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的,须书面报财务处处长、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呈报院长审批。
㈢包干经费审批权限。包干经费的支出或借款由经办人签字,各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处处长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专项经费及审批权限。
㈠专项经费的项目和额度,由财务处按省财政厅的规定和学院的财力在年度预算内编制。
㈡本细则中的专项经费,是指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财政补助和学院下拨的用于仪器设备购置、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房屋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以及其它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㈢专项经费要坚持专款专用、项目管理、不得挪用的原则,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经费预算安排,编制项目安排和经费使用计划,按编制的计划和进度使用。经费使用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㈣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专项经费按“先申报,后使用”的程序,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处处长审核,分管院领导审定,院长审批。由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年度终了时,须由经办部门撰写“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送财务处备案。
㈤由单位或个人向外申请的专项经费,原则上由申请人管理并提出使用计划,财务处按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代管经费的管理及审批权限。
㈠代管经费是指各单位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创收并按学院创收提成管理办法取得的,由财务处建立分帐科目,分单位单独管理的资金。
㈡代管经费的支出,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人管理。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学院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㈢代管经费的审批,由单位经办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处处长复审,分管院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须报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管理及审批权限。
㈠工会经费是指由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和其它收入组成的,用于会员和职工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资金。
㈡工会经费由财务处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制度,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经费审查监督。
㈢工会经费由财务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单独进行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第十三条 基建经费及其它经费。
㈠基建项目或维修工程项目的支出,经学院批准纳入预算的项目支出,项目实施按“先预算,后审核,再施工”的程序进行,经费支出审批按预算员初审、预决算员复审、后勤管理处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定、院长审批的程序办理。
㈡学院基建工程的立项、概算及项目竣工结算等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基建项目工程(包括大型修缮)的立项及概算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党委会审议决定。
㈢工程队进场施工前,后勤管理处应审核其工程项目的预算,同时报院领导审批。后勤管理处预付工程用款时,必须向财务处提交经学院审批同意的工程预算。
㈣后勤管理处应将立项报告批复、合同正本和副本以及工程款支付计划表交财务处,同时应按月报送工程进度给分管院领导,向院领导报告应付工程款计划时,应同时汇报工程进度情况。办理支付工程款时,后勤管理处必须附上基建项目工程进度表,签署意见后送院领导审批。
㈤工程完工后(工程完成100%)办理余款支付时,后勤管理处必须提交工程验收(结算)报告,随附在付款审批单后,作财务日后审计时备查之用。
㈥财务处根据院领导的批示并审核付款工程必须的凭证资料齐全后,报省财政厅办理付款手续。如基建工程款是由学院自筹经费解决的,则由学院按程序办理支付。
㈦施工过程中改变设计方案或增、减工程量而需调整工程预算时,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根据审批结果执行。
㈧大型基建(修缮)项目的概算与结算,必须有专业监理公司的审核意见。
㈨后勤管理处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达到工程预算总额的75%时,应停止支付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后,后勤管理处再行结清竣工项目余下20%的工程款项;工程尾款5%的保修金按工程项目合同,在工程决算1-2年后办理支付手续。
㈩其它经费的管理,参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预借公款与报帐审核管理
第十四条 预借公款与报帐审核,按照学院《报帐规定》办理。
第五章 差旅费和培训、进修、学习的相关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差旅费用的管理,按照学院关于《差旅费用的管理规定》办理;培训、进修、学习等的相关支出管理,按照组织人事处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创收及有偿服务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在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学院创造条件积极鼓励、支持各单位充分利用学院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下同)开展教学、科研、培训、对外场地租赁、向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各项有偿服务等创收业务。
第十七条 凡使用学院资产进行创收或开展有偿服务,必须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上缴有关费用。
㈠财务处负责对学院各单位的创收及有偿服务实施财务管理;科研处负责全院各单位创收及有偿服务合同(协议)的签订、项目管理及督促检查工作。合同(协议)的签订,按照本实施细则中关于经济合同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㈡使用学院资产进行创收或开展有偿服务,须事先向科研处申报,由科研处审核并进行合同(协议)的谈判,与学院签订《学院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协议》后方可实施。
未经申报或虽申报但并未经学院同意的创收和有偿服务项目,财务处一律不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凡私自使用学院资产进行创收和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学院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情节扣减该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津贴。
㈢在保证教学需要的前提下,使用学院资产创收或开展有偿服务,使用单位按一定的比例(提成比例另行制定)向学院上交创收利润和管理费。
第七章 后勤管理处和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和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的财务业务工作全部集中到财务处,由财务处单独设立科目,单独管理。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的财务管理。
㈠后勤管理处按照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要求,对所管理的资产和所提供的服务性质,分保障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两部分单独核算收支。保障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所有收入全部上缴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㈡后勤管理处的财务管理实行收入全额上缴,职工工资、津补贴由学院代为发放的管理模式。从事保障性服务的职工工作岗位职责、工作考核标准按组织人事处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工资、津补贴费用从学院年初预算中列支,发放的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制定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从事经营性服务的职工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及奖惩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制定和管理,其工资、津补贴费用从上缴的收入中列支。经费的支出和审批权限,按照学院经费管理与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十条 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的财务管理。
㈠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根据其工作业务分为学生实习和对外培训、承揽加工业务等两部分单独核算,其财务业务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㈡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对学生的实习,以全年实习学生总人数,实行实习经费总额包干(学院在校生规模发生较大变化后,实习经费包干总额标准另行制定)。实习经费开支项目包括:实习教师和行管人员的工资及各类津贴、实习消耗的材料费(含水电费)、实习设备的维护维修费、实习指导费、讲课费、参观费、交通费、论文评阅费、文印费等。
㈢学生实习教学计划的编制、教学质量的考评及实习总人数的核定,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实习总人数的核定,每月进行一次,并报财务处备案。实习经费每年分两次下拨。
㈣对外开展的各种技能培训及承揽加工业务,按收入总额的10%提取固定资产管理费用,转为培训中心修购基金,作为实习厂房的维修以及小型设备的添置。
第八章 学生实习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经费是指各系(部)用于学生下厂实习的费用。实习经费开支项目包括:实习指导费、管理费、讲课费、参观费、论文评阅费、答辩费、实习带队教师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补助费、文具资料费、教室租金等。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组织学生下厂实习,实习经费按学院当年度下达的实习经费指标总额控制使用。实习经费超支部分,可由本系年度内的其他经费补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下厂实习前应编制实习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由系领导审查和分管院领导审批,送财务处按预算管理办法控制执行。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的购置。
㈠学院成立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对资产的购置。
㈡资产的购置,必须执行省政府有关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㈢资产的购置必须坚持“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购置单位的申请报告要有院长的审批意见。财务处负责办理资产购置的报批手续,待省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下达购置的批件后,由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采购。
第二十五条 资产的管理。
㈠学院成立固定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财务处负责资产购置计划的报批、登帐;党政办负责资产的登帐、发卡;后勤处负责验收、发放和调配。从资产购置的申报、购置的组织、验收检查、登记入帐、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到使用情况,都应有一整套管理制度,确保学院资产帐、卡、物相符。
㈡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院务会议讨论,并报省财政厅批准。
㈢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及时转入省财政厅。
㈣学院应在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㈤二级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创收取得的收入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院固定资产购置的程序进行,并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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