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内部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结合实际,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财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 预算管理按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收入管理。收入管理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⒈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⒉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利息收入等。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条 支出管理。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的支出包括:
⒈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⒉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⒊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核批,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⒋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结余及其分配。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收支结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专项资金结余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其他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转作事业基金作为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一般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⒈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残值回收和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⒉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基金。
⒊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勤工俭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勤工俭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学院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三条 资产的管理。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即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⒈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财务处应会同存货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⒉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⒋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投资。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负债管理。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一般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十六条 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财务监督。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制度的保证。
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学院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教(职)代会报告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情况。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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