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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1 04:10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采购、使用及处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后勤产业各单位需使用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贷款资金等申购的各类固定资产,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后勤产业各单位所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共分854条,包括总则、固定资产分类与计价、固定资

产管理机构、固定资产采购的立项与审批、固定资产采购的组织与实施、固定资

产的使用与处置、违纪行为及处分和附则共54条。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专用设备:是指学院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和教学仪器。

()一般设备:是指学院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家具和交通工具。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是指学院图书馆收藏的书籍。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之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它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学院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入帐:

()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开实际价格入帐。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调拨单上所记载的价值入帐。

()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双方协议价入帐。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或改扩建工程)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造支出实际发生的费用入帐。

()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估价值入帐。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增加补充附属设备;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发现原登记有错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第八条 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一级为财务处、院党政办;二级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后勤产业处、教务处、图书馆);三级为使用部门。每一个部门都应该设置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根据会计制度对学院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分类核算,统一办理固定资产的购进、调出、盘盈、盘亏、清理、报废的帐务处理;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统一编号和制定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交接手续,组织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定期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确保帐实相符;对学院固定资产保全和有效利用负有监督、管理和指导责任;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明细管理。

第十条 后勤产业处在后勤总公司的协助下负责学院房屋建筑物、土地及附着物、各类家器具等固定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保管、调配、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并对学院各经营实体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图书馆负责对学院馆藏图书的购置、验收、保管、调配、检查、维修、报废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学院数字信息化设备和教学实验实习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调配、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以上单位(后勤产业处、教务处、图书馆)的主要职责是:

()建立和健全学院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维修制度。

()根据学院教学实际情况,负责提出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报废计划并予以实施。

()建立固定资产的实物台帐,并能够根据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登帐。

()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与使用单位进行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负责审核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是否合理,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四章 固定资产采购的立项与审批

 

第十四条 采购原则: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采购计划审核、价格审核、合同及票据审核和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第十五条 凡拟定固定资产采购项目,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程序;未事先立项并未获批准的,一律不得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的立项。

()各系(部)添置教学设备,必须在学院下达的设备费预算指标内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签署意见,由教务处集中立项报批。

()各职能管理部门购置办公设备,应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在院设备费预算内统筹解决;由部门在使用前一个月提出申购计划,经后勤产业处签署意见后报各主管院长审核签署意见,然后交后勤产业处汇总集中立项。

()其它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交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各主管副院长审核签署意见,然后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立项;报告必须包括所采购固定资产的主要性能要求、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效益的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第十七条 预算内项目的立项审批。

()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前的采购项目立项报告,由学院在审批年度经费预算时一并进行审批。

()占用年度经费预算的固定资产采购立项,由财务处进行预算比较,再交各立项单位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外项目的立项审批。

()预算外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必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项目审批通过后,还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经批准落实采购经费后方可实施采购。

()立项未获批准或预算调整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执行采购。

 

第五章 固定资产采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一般按照计划经费数额大小及数量多少划分为小宗和大宗两种批量类型;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下且数量较少者为小宗10000元以上或数量大者为大宗

第二十条 小宗固定资产由相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大宗固定资产必须采用招标采购、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大宗固定资产采购的审批决策机构是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大宗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应按项目成立采购工作小组,主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审计、纪检等有关人员,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审定招标通告(询价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下同)。

()审查申请投标人(或供应商,下同)的资格,并对其信誉及业绩进行实地考察,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研究制定评标办法。

()组织并参加开标会议。

()根据评标报告,审定中标单位。

()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评标结果。

()研究确定采购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询价通知书)以及招标文件;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询价通知书)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常主要包括:

(一)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投标人是否是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二)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了解投标人的概况(名称、住所、电话、代理资格和资质等级等),审查投标人的经验与信誉及技术能力等。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科学、完整、规范,必须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价标准、质量验收、保修和付款方式等所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在发出前,必须送财务处、后勤产业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招标及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 开标前24小时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条 评标小组在采购工作小组领导下,独立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办法在开标前应由评标小组集体讨论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向投标人泄漏项目投资计划和其它应当保密的资料及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中标人;任何个人不得在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采购小组应立即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评标结果,并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学院应将中标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一般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主管部门应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合同需经财务审计处审核,供货方、院长或主管院长签字,同时加盖学院公章和供货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采购工作小组必须组织对所采购的项目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所购物品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并按照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处理。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立项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采购项目,或应按集中采购方式采购而未按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集中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集中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十条 集中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审批文件、考察报告、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记录、评标纪要、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处置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清点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建立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及时登记增加和减少的固定资产,并与财务处、院党政办及归口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当使用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时,应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购置主要是根据学院年度预算执行,各部门应根据学院年度内整体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的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上报负责采购执行的相关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应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立项、审批、采购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凡是固定资产增加和调入,必须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四联,一联财务做帐;一联使用部门领用留存登记;一联党政办登记台帐;一联财务处登记台帐)连同发票一起到财务处报帐,财务处根据有关单据办理固定资产登帐,增加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不能修复继续使用,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新等原因造成对原有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转让是指学院对一些闲置不适用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无论是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都必须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审批手续。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提出固定资产报废转让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上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鉴定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签字后予以核销。

第四十七条 如果固定资产报废金额较大或成批资产报废,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核销,严禁私自调拨和以物易物。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帐务处理,减少固定资产。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有偿转让形成的变价收入和转让收入必须上缴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由于部门的调整和工作需要,固定资产在学院内部部门之间进行转移,应由转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经交接双方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到财务处和院党政办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外借。固定资产属于学院的资产,原则上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外借;如果必须外借,必须征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院长的同意。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借出手续,借出单位必须与借用单位签定借用协议,协议中应体现借用单位的使用、保管、毁损赔偿责任,固定资产外借要注明期限,到期由借出单位负责催还。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为了保证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固定资产的帐实相符,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学院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终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报送到财务处。对于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院长批准核销,对于属于固定资产丢失或非正常毁损,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固定资产采购或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活动中,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各附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湘教工委发﹝2012﹞2号《关于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学院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深入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总结“小金库”治理工作经验,深入剖析产生“小金库”问题原因的基础上,从加强教育、提高管理水平、深入改革、强化监督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构建和完善防治 “小金库”长效机制,促进各单位更好地遵守各项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小金库”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

、主要措施

 ㈠加强领导

学院主要领导对学院“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院领导要加强监管,学院成立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小金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姜玉平、唐汝元担任,副组长由卢端敏、魏道德担任,小组成员为刘亚东、陈明华、贺红斌、田敏。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田敏担任,成员为姬海华、吴长恩。

要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治理“小金库”的工作职责,建立防治“小金库”的岗位责任制。

㈡加强教育

1.加强思想教育。要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栏、协同办公系统、思想工作会等方式,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对“小金库”危害性的认识,从思想上抵制“小金库”的发生。

2.加强警示教育。学院要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剖析典型案例,通过具体事例教育广大干部克服侥幸心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3.加强职业教育。财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会计法》等财经法纪法规和规章制度,杜绝“小金库”发生。

㈢明确工作重点

1.将“小金库”治理工作与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结合起来;

2.加强收入管理,将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不得乱收或不收,不得截留或挪用,要科学、合规地分配预算资金、严格预算执行;

3.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流程,规范津贴补贴管理,全面公务定点接待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4.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拨付手续,实行资金集中管理,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5.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从资产形成、配置、使用、产权变更到处置全过程的资产管理体系。

㈣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1.规范收入管理。各单位各项收入要上缴学院财务,规范和完善学院各项收入收缴方式,规范执收行为,全面推进收入管理。凡未规定将收入纳入学院财务的、自行处理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2.科学编制预算。学院要把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增加预算透明度,支出要按部门和支出项目进行分配,细化预算编制,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合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单位正常开支运转,防止因弥补经费不足而设立“小金库”。

3.强化支出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开支标准,支出必须按照预算和规定审核办理,严防多头支出和无计划开支。要严格“三重一大”的管理规定。项目支出凡达到招投标条件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4.加强财务管理。各单位所有结算事项必须经过相关领导审批和学院财务人员的审核和经办、监证人员的签证。相关人员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应当退回,抵制无效的应向所在部门纪检组和财政部门报告。

5.规范票据使用。各单位要严格把好收费票据使用关,严禁使用非法票据,票据所收款项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及时上缴财务。任何单位均不得私印私购收费票据。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票据的管理,确保收入全部上缴学院财务。

6.严格资产管理。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效结合,建立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新机制,提高学院资产使用效益。各单位要规范资产管理,要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处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出租、发包必须公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或进行竞争性谈判,所得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财务。

㈤强化监督机制

1.建立制衡机制。各单位的重大项目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2.强化监督检查。职代会、纪检监察审计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开展检查活动。

3.完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4.鼓励信访举报。设立防治“小金库”举报信箱和电子举报邮箱,鼓励群众举报。对于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情况,按规定给予奖励,要认真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依纪予以严惩。

 ㈥严惩违纪行为

1.对群众反映的 “小金库”问题,要组织力量,迅速介入,一查到底。

2.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相关规定,做好“小金库”防范与治理工作,发现“小金库”的,要及时报告,学院将按规定从严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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