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航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2007年10月制订,2008年10月修订,2010年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财教[2007]37号)和《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07〕235号)要求,结全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三年制高职生中二、三年级和五年制高职生中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组成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含通报批评);
3.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为优、良及以上;
4.学习成绩总平在80分及以上且无不及格现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各系可参评学生人数和其它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并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向班主任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二条 班级评审。班主任根据评定条件和系下达的名额,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班内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汇总到系部。
第十三条 系部评审。各系对各班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进行审批,审查合格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和《×××-×××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以纸质和Excel文档形式上报)。
第十四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评审并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在校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根据上级财政拨款的情况由学院分一次或二次国家励志奖学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获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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