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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8 04: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四有”人才的有效途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  学院有权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利益,对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一律拒绝接受。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读三年制大专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由院党政办、学工部、团委、各系、部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任委员,负责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简称勤工办),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我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导全院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全院贫困生资料库由勤工办负责建立,各系予以配合。

第十条  每年新生进校后的第一个月,各系要开展贫困生调查摸底工作,对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登记,并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同时报勤工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系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系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  全院各单位不得单独面向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勤工助学岗位,凡私自用工的单位,一经查实,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否则扣发单位领导的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划拨一定资金用于勤工助学活动,由财务处建立专门的勤工助学账户,统一管理贫困生勤工助学工资的支付情况。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办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三)有权拒绝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五)有权要求勤工办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经系考核、勤工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三)按照用工协议认真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五)勤工办及用工单位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要积极拓展勤工助学渠道,各系、部、处、室、馆、厂等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勤工助学岗位设定由学院内部用工单位与勤工办协商确定。固定岗位每学期初设定,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向勤工办申报。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由各系推荐、勤工办和用工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取,但应优先安排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院内部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勤工办备案。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被用工单位辞退者或连续两个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校纪处分尚未撤销和考试成绩学期有两门以上不及格的学生不得申请勤工助学。

第二十二条   贫困生标准(参考数):月生活费低于120元,高于80元;特困生标准(参考数):月生活费低于80元。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手机,上网以及玩游戏过多、生活浪费、不注重勤俭的同学原则上不予以办理勤工助学的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办理勤工助学的同学若发现有手机、上网玩游戏以及吸烟、酗酒等情况,将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3月和9月(新生进校后)。

第五章  报酬支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与经济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以小时计算劳动量的岗位,原则上按8元/小时标准计算;以天计算劳动量的岗位(15天以内),原则上按20-30元/天计算。

    第二十七条   若录用单位为盈利单位,学生的劳动报酬全部由该单位支付,若录用单位为非盈利单位,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院支付。

第二十八条  学院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   学生未向勤工办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资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告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决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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