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群策群力,办好学院,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权
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通过权
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经济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教职工培训计划及学院的基本规章制度等。
(三) 决定权
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 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 选举权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选举院长,并报上级任命。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中国工会会员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又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的人员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有下列权利:
(一)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评议学院工作和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二) 有权创建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所组织的检查学院内部有关部门单位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学院行政人员的咨询。因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三) 因参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教学、工作、生产时间,有权依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有下列义务
(一) 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教学、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利益,正确反映群众意见,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 模范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不得少于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广泛听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系或分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小组举行有关部门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组
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 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 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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