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以下简称学院)职工代表提案的征集、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学院职代会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职代会代表就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职能部门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是职工参政议政、提高学院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是全面畅通民主渠道,集中广大职工智慧,促进学院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提案质量与提案办理质量,特别要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学院职代会设置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院工会提名,经职代会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职代会闭会期间,在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职代会的提案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逐件进行审查,提出立案建议;
(三) 将已立案的提案转有关部门承办。未立案的作为工作建议,转交有关单位;
(四)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要求具体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提案者做出书面答复;
(五) 向代表通报提案处理落实的进展情况;
(六) 对因某些特殊原因造成落实提案进展缓慢或其他情形的,可约请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
(七)向院工会委员会、职代会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
(八)评选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先进单位,报请院行政和院工会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的提出
院工会应在职代会召开30天前下发征集职工代表提案的通知。各分工会应在职代会召开前,深入宣传本次职代会的中心议题,并组织职工代表调查研究,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抓住重点提出提案,使提案能集中反映学院全局性、重点性工作。
下列个人或集体可提出提案:
(一)职代会正式代表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一般由1名代表提议,2名或2名以上代表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
(二)职代会代表团组可以代表团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可以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提案须由代表团组长或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五)对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由职代会团组长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提案。
第八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纸,可附页。提案须有案由、具体内容和依据、改进建议及措施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
提案要紧紧围绕学院的发展战略目标,在加快改革、强化管理、促进科研和产业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学院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的提案应有提出问题的依据,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建议、办法或措施。
(一)可列为提案的内容
1、有关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院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建议和意见;
3、有关学院科研、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项建设、安全环保、人事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4、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建议和方案。
(二)不列入提案的范围:
1、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内容。
2、个人的具体问题;
3、不属于学院和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第十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 每年召开职代会前征集一次,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在会前另行通知。
(二) 超过截止时间,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除由职代会团组长会议研究讨论提出的提案外,提出的其它提案均不记入大会提案,只作为建议意见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立案
第十一条 提案提出后,由各分工会进行收集,统一上报学院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符合要求的提案,依其内容进行分类整理(正式提案、一般性意见或建议、不予受理的来函),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应当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2、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3、属于学术研讨的;
4、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5、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6、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列入提案范围的。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和初审,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与主管领导沟通,提出立案建议,报送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确定提案的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工作要求。
确定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为其正式编号,下达立案通知,交承办部门落实办理。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退回或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交院工会,由院工会转有关单位参考。同时提案工作委员会要以适当的方式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答复与反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
(一) 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立案的提案处理工作,由主管院领导分管,院工会具体负责协调落实。
(二)承办单位必须重视职代会提案,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努力做好承办与落实工作。
(三)承办提案的单位或部门接到提案后,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迅速解决;凡因条件所限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制订出计划,创造条件解决;凡无法解决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解释,并有书面答复意见。
(四)承办单位的答复,必须在提案表上明确注明“已经落实”、“正在落实”和“无法落实”三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原因。
(五)提案办理的具体步骤
1、明确专人负责具体承办,认真把关,逐件登记。
2、对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承办的提案,主办部门或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处理。反映意见由主办部门起草,协办部门会签。
3、承办时限:自交办之日起到答复意见的提出,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六)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办理单位抓紧办理,保证提案落实的速度与质量。
第十四条 提案的答复
(一)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条件基本具备、应予以采纳并可以落实的,应及时答复落实,并提出落实该提案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间、办理部门及联系人等。
(二)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或基本可行,但因目前某些条件限制或解决有一定的难度而暂时不能落实的,应在答复中说明缺乏什么条件、难点在哪里、拟定什么措施去争取解决。
(三)认为提案有合理的内涵,应予以认真研究。但由于解决难度较大、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部门较多、不能在短时间拿出落实方案的,应在答复中给出研究该提案的具体计划和日期、提案办理的最终答复期。
(四)认为提案不能被采用的,要在答复中将不能采纳的理由表述清楚。
(五)上述各种情况若需几个部门协调研究才能拿出答复方案的,由院主管院领导出面组织协调,指定负责部门予以答复。
(六)要求承办单位的领导在答复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定其责任。
第十五条 提案处理情况的反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承办部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并收集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意见。
(二)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可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提案处理结果。
第六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十六条 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代表和提案承办单位以强烈的责任心,以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和办理提案。
第十七条 优秀提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案的内容紧紧围绕学院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分析准确、建议得当可行。
(二)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党政部门采纳,取得良好的效果或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优秀提案评选活动,根据评选条件,并征求有关单位或处室的意见,评选出优秀提案若干个、优秀建议若干个和提案落实优秀单位,报院工会委员会审议批准,在职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职代会的名誉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由院党委或行政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提案工作程序
——党政工联合确定征集要点
——院工会下发征集职代会提案通知
——职工代表征集职工意见提写议案
——各分会汇总职工代表的提案
——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院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提案工作委员会审理、整理、汇总提案
——向主管领导转发提案
——主管领导反馈对提案的处理意见(立案或不立案)
——报送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立案的提案
——院工会下达立案通知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信息
——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检查提案办理情况
——向主管领导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职代会报告上届职代会提案的处理和落实和本届职代会提案征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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