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航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2007年10月制订,2008年10月修订,2010年10月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组成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标准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分为A、B、C三档。A档为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B档为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C档为一般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程度按《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院学字[2008]24号)认定。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处分记录,老生的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必须在良好以上;
3.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必须在良好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合格(补考后无不及格现象);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或比较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各系学生人数,提出建议分配名额并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向班主任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班级评审。各班根据评定条件和名额,结合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应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比较困难依次考虑),并将通过评审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名单汇总到系部。
第十三条 系部评审。各系根据评定条件和下达的名额,对各班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名单进行审批,等额推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选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奖学金申请表》和《×××-×××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备案表》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以纸质和Excel文档形式上报)。
第十四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名单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省财政拔款情况由学院按春季两个学期分别发放给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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